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6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矿安〔2023〕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草拟了《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有关合法性审查要求,现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若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有异议的,请将有关书面材料寄(送)市安办。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用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核实。联系人:刘庆(0818-2309720);材料邮寄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巴渠东路97号。
附件:《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6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矿安〔2023〕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建设煤矿安全准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把关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隐患整改、正式开工安全条件。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前必须向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明确煤矿建设项目隐患整改、建设施工内容及顺序。凡是要件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备案;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违反隐患整改或施工顺序的,一律责令停止隐患整改、施工,并依法查处。
二、推动煤矿转型升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煤炭赋存条件差、无经济实力、无技术保障、难以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的煤矿关闭退出。坚持“能上尽上、能上快上”原则,制定煤矿“四化”建设方案,鼓励有条件的煤矿加快综合机械化、智能化开采技术改造。
三、完善监测监控系统。2024年复工复产前,所有生产、建设、隐患整改煤矿要实现地面所有井口、煤炭对外运输主要通道出入口、工业广场等关键点位视频监控全覆盖,生产、建设煤矿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钻孔施钻点、带式输送机机头和转载点、主要行人巷、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员点和提升车场等重要场所、关键地点或危险区域必须安装工业视频,全面落实“无监控不作业”要求。视频监控图像至少保存6个月,必须与矿井视频系统联网运行并接入县级监控平台。推进矿压、顶板离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四、强化隐患和灾害治理。各生产、建设、隐患整改煤矿要健全安全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鼓励煤矿企业内部“吹哨人”报告风险隐患。对举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生产建设作业的,经调查属实的,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金。全面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岗位“明白卡”制度,有效减少煤矿“三违”现象,从源头减少隐患。生产、建设煤矿必须采用“物探+钻探”的措施彻底查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落实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区域治理、工程治理措施,灾害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一律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五、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县包矿”检查清单,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将“县包矿”落实情况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考核和安全巡查。
六、落实部门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建立完善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日常安全监管责任,公安部门从严监管民用爆炸物品,电力部门监测各类煤矿用电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建设煤矿施工单位资质和各类煤矿自建房安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强化驻矿队伍建设。各产煤县(市、区)全面实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驻“一矿双员”,驻矿安监员原则上应为正式编制人员,每年参加一次全脱产考核培训。严格实行考核退出机制,落实工作补贴、安全风险奖励金等待遇保障。开展驻矿安监员县与县交叉驻矿监管试点。
八、严厉监管措施。建立重点煤矿动态管理机制,对灾害严重、安全管理滑坡、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安全风险大等情形突出的煤矿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加大督导力度和频次,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一矿一册”重大安全风险台账,实行“一矿一策”监管执法。
九、严厉“打非治违”。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边建设边生产、违反隐患整改和建设顺序、不带人员定位卡、私设井口、私开密闭、安全生产造假、停工停产期间擅自组织生产建设整改作业等行为的,一律依法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产整顿;发现隐瞒工作面、人为手段破坏监测监控系统或者过滤监测监控数据的违法行为责任人,一律落实“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强化专家技术服务。建立煤矿专家技术服务制度,每年对启动生产、建设、隐患整改的煤矿开展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每矿不少于3万元的标准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十一、严格责任追究。对存在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煤矿,依法实行“一案双罚”、从重处罚,严格追究煤矿企业和企业实际控制人、矿长等有关负责人责任。对符合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煤矿企业及其有关负责人一律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煤矿发生一起非法生产行为的,一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既查企业主体责任、又查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双月调度会议上做检视发言。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