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0日7时37分,在宣汉县宣双路1km+800m(宣汉县东乡镇永安寨)处,发生一起9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016年5月30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张胜任组长,市安监、监察、公安、交通、总工会等部门及宣汉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宣汉“5·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伤亡情况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籍 贯 | 伤害 程度 |
杨后安 | 男 | 54 | 宣汉县柳池乡双河村1组 | 死亡 |
刘福容 | 女 | 50 | 宣汉县柳池乡双河村3组 | 死亡 |
刘治杰 | 男 | 2 | 宣汉县柳池乡双河村3组 | 死亡 |
桂贞荣 | 男 | 36 | 宣汉县普光镇铜坎村4组 | 死亡 |
李方现 | 男 | 53 | 宣汉县东乡镇黄金槽村9组 | 受伤 |
彭仁俊 | 男 | 42 | 宣汉县东乡镇西街170号 | 受伤 |
向孟江 | 男 | 35 | 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60号 | 受伤 |
刘小玲 | 女 | 28 | 宣汉县双河镇中埝村7组 | 受伤 |
符余均 | 女 | 46 | 宣汉县东乡镇皇庙街8号 | 受伤 |
符纯兰 | 女 | 39 | 宣汉县东乡镇代家湾148号 | 受伤 |
杜连伟 | 男 | 36 | 宣汉县庆云乡景星街113号 | 受伤 |
苟于京 | 男 | 57 | 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62号 | 受伤 |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鲁P43414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码:LFWRMXNF0BAD09389,发动机号:1611C090184,整备质量:7.805吨,准牵引总质量:38吨。初次登记时间为2012年4月11日。2016年4月24日,该车在山东省聊城市金羊安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并经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直属分所审验,审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车辆所有人为山东省聊城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在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保险终止日期2017年4月11日。
鲁PAN12重型仓栅式挂车。车辆识别代码:LA99FRX3270LYD036,总质量:40吨,核定载质量:32吨。初次登记时间为2007年8月21日。2015年9月13日,该车在山东省聊城市金羊安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并经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直属分所审验,审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车辆所有人为山东省聊城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在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三者责任险5万元,无违法记录。
2. 川S993C0号宗申比亚乔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杨后安。初次登记时间为2011年04月11日,审验至2016年04月30日。该车在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终止日期2016年09月17日。车辆状态正常,发生事故时后座搭乘刘福容(刘福容背后背附刘治杰)。
3. 川S558A3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彭仁俊。初次登记时间为2015年08月19日,审验至2017年08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6年07月18日。车辆状态正常。发生事故时,车内乘坐刘小玲、向孟江。
4. 川S034H8号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罗蜜。初次登记时间为2016年03月16日,审验至2018年03月31日,该车在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终止日期2017年03月14日。车辆状态正常。
5. 川S646A8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苟于京。初次登记时间为2016年01月25日,审验至2018年01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7年01月22日。车辆状态正常。
6. 川SZ9902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符余均。初次登记时间为2014年07月18日,审验至2018年07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7年06月22日。车辆状态正常。发生事故时,车内乘坐符纯兰、杜连伟。
7. 川S58927号王牌中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郎仲辉。初次登记时间为2012年04月24日,审验至2017年04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7年04月27日。车辆状态正常。发生事故时,驾驶室乘坐李方现。
8. 川SK6822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肖璞。初次登记时间为2011年09月23日,审验至2017年09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6年09月08日。车辆状态正常。
9. 川SRF081号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所有人:李红琼。初次登记时间为2011年06月20日,审验至2016年0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7年4月5日。车辆状态正常。
(三)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论为:
1. 鲁P4341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AN12重型仓栅式挂车转向系球锁松旷,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超限,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12条和第6.4相关要求;鲁P4341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拆检项目第三桥左侧制动器制动蹄摩擦片铆钉深度磨损量超限,第三桥左侧制动器制动鼓磨损量、圆度误差超限,不符合GB/T18274-2000《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之相关要求。鲁PAN12挂号重型仓栅式挂车第三桥制动软管老化、开裂,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7.1.5条相关要求;拆检项目第一桥左侧制动器制动鼓、制动蹄摩擦片磨损量及圆度误差超限,第二桥右侧制动器制动鼓磨损量超限,第三桥左侧制动器制动蹄摩擦片磨损量超限、铆钉松动、摩擦片缺损、圆度误差超限,第三桥右侧制动器制动鼓磨损量、制动蹄摩擦片磨损量超限,不符合GB/T18274-2000《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之相关要求。
2. 川S993C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川S646A8号小型普通客车、川S558A3号小型普通客车、川SZ9902号小型轿车、川S58927号中型自卸货车、川SK6822号小型普通客车、川SRF081号轻型普通货车均为:转向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条相关要求;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7条相关要求。
3. 川S034H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向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未见事故前安全隐患;制动系在事故中受撞损坏严重,无法完整检验。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 高海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3日,家住山东省阳谷县郭屯乡西朱庄村140号(现羁押在宣汉县看守所),系鲁P43414(鲁PAN1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码:3725221982****3911,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核发,有效期至2020年7月2日。驾驶证状态:23条违法未处理,逾期未审验。经检测,高海勇血液未检出乙醇,尿检吗啡、甲基安非他命、氯胺酮均呈阴性。
2. 杨后安,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柳池乡双河村1组101号,系川S993C0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驾驶证号码:5130221962****0611,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04月02日,有效期止2017年04月02日。有三次违法行为已处理,一次未处理。
3. 彭仁俊:男,汉族,生于1975年07月0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西街170号,系川S558A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驾驶证号码:5130221975****4077,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1月18日,有效期止2026年01月1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4. 桂贞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普光镇铜坎村4组100号,系川S034H8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驾驶证号码:5130221970****2712,准驾车型D,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04月30日,有效期止2022年04月30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5. 苟于京:男,汉族,生于1959年02月2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622号,系川S646A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驾驶证号码:5130221959****0736,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03月31日,有效期止2024年03月3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6. 符于均:女,汉族,生于1970年03月2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皇庙街8号,系川SZ9902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证号码:5130221970****0749,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01月06日,有效期止2018年01月06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7. 李精华: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柳池乡云庙街51号,系川S58927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证号码:5130221982****017X,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07月14日,有效期止2024年07月14日,有两次违法行为,一次已处理,一次未处理。
8. 徐晨航:男,汉族,生于1984年01月3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牌立湾10号,系川SK682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驾驶证号码:5115021984****5719,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9月15日,有效期止2016年09月1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9. 符勇:男,汉族,生于1983年06月1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清溪镇白鹤村12组35号,系川SRF081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驾驶证号码:5130221983****2316,准驾车型C1D,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12月19日,有效期止2016年12月19日,有三次违法行为,均已处理。
(五)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四川省宣汉县境内县道宣双路1km+800m(宣汉县东乡镇永安寨)处,为长下坡连续弯道,路段顶端至事故点坡长4.5km。道路中心划有黄色分道实线,道路两侧为白色实线,道路限速为60km/h,系沥青铺装路面,路面完好、干燥。事故点弯道外侧设置有防撞墙,内侧靠山体。坡度为5.2%,弯道半径56米,全宽11.4米。
事故发生时为晴天,当天最高气温26.3摄氏度。
(六)涉事单位情况
山东省聊城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0日,公司地址:莘县古城镇政府街1号(镇政府院内),注册资本201万元整,公司法人:刘燕。2015年6月,因刘燕个人信用问题,无法在银行为挂靠车主担保贷款购车,将公司法人变更为张庆雷(与李广君为亲戚关系)。经调查,张庆雷未参与公司管理,也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16年1月17日到期更换。该公司名下挂靠67台重型货车和重型半挂车。主要业务是仓储物流和普通货运,公司设有安全科(李广君负责)、财务科(刘燕负责)、培训科(李广磊负责)。实际负责人:李广君(系刘燕丈夫)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5月28日21时许,闵令华和高海勇轮换驾驶鲁P43414号车装一车钢管和老年代步车(实际载重38.4吨),从山东省聊城出发往四川省宣汉县城行驶,5月29日7时20分由高海勇驾车从河南省朱砂服务区出发,于11时36分到河南省新野服务区,闵令华于5月29日13时0分驾车从河南省豫鄂界出发,于18时28分到达陕西省北河收费站,5月29日18时36分,高海勇驾车从陕西省北河收费站出发,于21时52分至陕西省安康服务区,5月29日21时52分闵令华驾车从陕西省安康服务区出发,于5月30日0时15分到陕西省紫阳服务区,5月30日03时11分,闵令华驾车从陕西省紫阳服务区出发于5月30日4时42分到达四川万源收费站,5月30日4时42分,由高海勇驾车从万源收费站出发,行驶至达陕高速宣汉站出口下高速路,7时37分该车行驶至县道宣双路1km+800m(宣汉县东乡镇永安寨)处,先后与相对方向杨后安驾驶的川S993C0号宗申比亚乔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彭仁俊驾驶的川S558A3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桂贞荣驾驶的川S034H8号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苟于京驾驶的川S646A8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符余均驾驶的川SZ9902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李精华驾驶的川S58927号王牌中型自卸货车、徐晨航驾驶的川SK6822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符勇驾驶的川SRF081号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连环相撞。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9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市长郭享孝对事故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抢救,安抚好死者家属,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副市长洪继诚率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宣汉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开展现场救援、善后处置和伤员救治工作。并迅速成立了达州市宣汉县“5·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救援、医疗救治、善后处理、综合协调、事故调查5个工作组,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及应对处置工作。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 高海勇驾驶的鲁P4341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AN12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转向系统技术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鲁P4341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不符合GB/T18274-2000《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相关要求;鲁PAN12号挂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不符合GB/T18274-2000《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相关要求。肇事车辆相关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 高海勇在发现所驾车辆制动失灵后,未采取有效的应急避险措施,临危处置不当,致使车辆继续前行并驶入对向车道,造成多车连环相撞,多人伤亡。
(二)间接原因
山东省聊城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挂靠车辆安全管理不力,未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对挂靠车辆上路行驶进行监测监控;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未安排专人排查车辆安全隐患;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对挂靠公司车辆的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四川省宣汉县“5·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高海勇,鲁P43414(鲁PAN1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宣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16年 6月11日被宣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李广君,山东省聊城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投资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6月13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取保候审。
(三)李广磊,山东省聊城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培训科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函告山东省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山东省聊城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合理,未对聘用的驾驶员从业经历进行了解,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函告山东省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函告山东省聊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资质资格作出处理。
(五)鉴于高海勇驾驶的车辆为山东省聊城籍,根据事故调查组对肇事车辆所属企业山东省聊城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调查,证实该企业存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反映出山东省聊城市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础管理、监督检查方面存在问题。根据《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监察部令第28号)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市监察部门函告山东省聊城市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30”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力、制度不健全、教育培训不够等诸多问题。山东省聊城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要落实主要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层层抓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深刻分析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山东省聊城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5·30”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分析事故原因,结合道路运输特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和车主的管理,及时发现、制止不安全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要加大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力度。山东省聊城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力度,定期开展驾驶员驾驶技能培训,尤其要加强对突发情况应对措施的培训,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要及时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山东省聊城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要认真梳理排查公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加大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认真制定整治方案,做到隐患整治工作“五落实”。加大对车辆设施、设备要严格管理,定期保养维护,建立台账,坚决禁止车辆带病上路。
(五)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对运输企业安全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安全管理。
(六)要加大两三轮摩托车整治力度。宣汉县特巡警大队、交警大队及辖区政府加大执法管理力度和密度,制止违法驾驶行为,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内,科学调配警力,合理安排执勤人员,加大巡逻管控力度,做到管理无空档,严查重处交通违法行为。
(七)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宣汉县政府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明确乡镇职责责任,特别要加强农村群众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加强新形势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整合各方力量,加强部门协作,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行车安全;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切实有效的管理交通车辆违法现象。
附件:1. “5·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2. “5·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宣汉县“5·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6年7月25日
附件1
四川省宣汉县“5·30”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姓 名 | 职 务 | 备注 | |
组 长 | 张 胜 |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 |
副组长 | 李平洪 | 市纪委常委 | |
罗 宾 | 宣汉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 ||
技术小组 | |||
组 长 | 喻 胜 |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 |
成 员 | 李从新 | 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 | |
孙 俊 | 宣汉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 ||
王礼刚 | 宣汉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 ||
王 龙 | 宣汉县交警大队特勤中队中队长 | ||
责任小组 | |||
组 长 | 周 涛 | 市监察局第四监察室副主任 | |
成 员 | 李相柳 | 市总工会经济保障部干事 | |
潘 坤 |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安全科副科长 | ||
张 旭 | 市安全监管局干部 | ||
黄 勇 | 宣汉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 ||
综合小组 | |||
组 长 | 唐建忠 | 市安全监管局安监二科科长 | |
成 员 | 薛奉荣 |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科长 | |
袁 理 |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干部 | ||
侯智丹 | 市安全监管局安监二科干部 | ||
刘 华 | 宣汉县安全监管局安监四股股长 | ||
庞 文 | 宣汉县安全监管局安监四股副股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