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汇总表
2017年 06 月 26日---- 2017年 07月 10日
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 代码1(统 一社会信用 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2(组织结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3(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4(税务登记证号) | 行政相对人 代码5(居民 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构 | 处罚部门 | 当前状态 | 备注 |
(达市)煤安监罚字[2017]第( 1-1)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罚款 | 1、2017年6月11日矿级领导刘某、马某某下井带班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 2. 2017年6月19日夜班,工人余某某、秦某某、唐某某下井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人员位置识别卡。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安总局令第33号)第18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安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之规定. | 渠县大发煤业有限公司大发煤矿 | 9151172568 4155133X | 5130301972****0097 | 廖中明 | 8万元 | 2017年6月29日 | 达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 煤监科 | 完成 | 两个隐患或问题的处理:一是对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未在井下交接班问题拟给予企业处罚款3万元,拟给予矿长处罚款1万元;二是对部分工人下井未随身佩戴自救器和人员位置识别卡问题拟给予企业处罚款3万元,拟给予矿长处罚款0.5万元;拟给予安全副矿长处罚款0.5万元。两项合并:拟给予企业处罚款6万元,拟给予矿长处罚款1.5万元;拟给予安全副矿长处罚款0.5万元。合计处罚8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