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
九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公示说明
为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举措,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6〕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九条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按照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要求,现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若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寄(送)到达州市应急管理局煤监科。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用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核实。联系人:罗瑞(0818—2309720);材料邮寄地址:达州市通川区白塔路243号。
附件: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九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
附件
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九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举措,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6〕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专业技术团队。市应急管理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引进人才等方式,建立不少于3人的煤矿安全监管专业技术团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以“四不两直”方式,每月对辖区煤矿进行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
二、强化驻矿安监员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提高驻矿安监员待遇;全面实行“一矿双员”驻矿监管制度,建立工作履职清单和负面清单,严格实行驻矿安监员考核退出机制。
三、完善专班运行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一矿一专班”制度和“一矿一策”分类监管措施,推进煤矿分类精准监管。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以“四不两直”方式到煤矿开展安全检查,包矿县领导每月以“四不两直”方式到煤矿开展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市安办要对县级领导到煤矿开展安全检查情况进行严格督导。严格煤矿火工产品管理,从严审批用量,全面提升火工产品管理层级。
四、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在今年6月30日前,全市生产矿井必须建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工业视频、水害防治、重大设备感知“五大”系统,升级改造矿井必须建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工业视频“三大”系统,联合升级改造尚未关闭的非主体煤矿必须建立工业视频系统,并将数据同步上传至县级监控平台,各类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数据至少保存6个月以上。对未按期建成监测监控系统的煤矿,一律不得批准生产(建设),升级改造煤矿不予报批。鼓励有条件的煤矿建立电子围栏。对蓄意修改、删除监测监控数据和不安设数据储存设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配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团队。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管理,配齐配强“五长五科五队”及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五长五科”须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资格审查、专业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长停煤矿要按规定配齐值守人员。
六、加强重点煤矿监管。对频繁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严处重罚,直至依法关闭。
七、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建立完善煤矿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大煤矿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力度,对举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进行生产建设作业、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瞒报、谎报事故的,经查证属实,由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第一举报人给予3—30万元奖励,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加大关闭退出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创新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引导煤矿关闭退出,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和稳定工作。市政府将把引导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纳入各县(市、区)2021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在各县(市、区)政务目标中占2分的分值。
九、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政务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