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监局,达川区、宣汉县煤监局(办),渠县煤管局:
现将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3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基本要求
根据省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川安监函〔2016〕1号)和1月11日会议要求,此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涉及基本要求如下。
一、建设矿井自查内容要全面,并按一矿一档要求建立自查档案
煤矿自查的主要内容有:
1. 建设项目法定审批情况。包括:立项批文,采矿许可证及批准采矿范围、开采煤层及采矿有效期,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职业病防护专篇的历次审批文件,项目开工备案手续,批准建设工期及延续工期的文件,进入联合试运转矿井的联合试运转批准文件等。
2. 建设项目地质勘探报告及评审文件,或补充勘探的报告、图纸等资料,矿井瓦斯、煤尘、自燃倾向性、水害现状调查等鉴定文件、调查报告等。
3. 项目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的资质及业绩证明,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协议。
4. 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证明,签订的现场服务协议及实际履行现场技术服务情况。
5.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明,签订的监理合同及实际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
6.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认证单位资质文件,签订的监督认证合同及实履行监督认证情况。
7. 建设和施工单位管理团队、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特别是矿长持证情况及地质测量人员的配备情况。
8.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会审资料(已施工部分工程的对余下工程要重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会审)。
9.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地质、质量标准化评估验收、隐蔽工程记录、工程质量验收管理等资料。
10. 项目建设过程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设计的总工程量及投资概算(含井巷、土建、设备等,下同),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量及投资,剩余工程的工程量及投资预算,剩余工程量需要的建设时间,特别是井巷工程要逐项清理。
11. 项目实施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情况,余下工程投入资金筹集情况及工程实施计划,预计完工时间。
12. 已施工工程是否严格按设计施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情形,如存在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向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单位如实说明情况,得到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单位明确处理意见后继续项目建设。
13. 建井地质工作及地质资料、图件等。
14. 主要设备安装、验收及检测检验合格情况。
15. 进入联合试运转矿井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审查情况。
16. 进入验收阶段的验收评价报告(含煤矿进行综合验收的资料)。
务于本月底前完成建设项目自查清理,并将主要情况及10、11项内容报省局。
二、整治方案要合规
煤矿在自查基础上,按照单项单位工程对照相关法规和此次专项治理要求编制整治方案。整治方案要明确整治项目、责任人、完成时间、资金投入、监督验收等内容。煤矿要将自查情况和整治方案报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要对煤矿自查情况进行相关核查,对煤矿上报的整治方案进行审核,对自查不实、整治标准把握不严的要责成重新进行自查和编制整治方案。各监管部门在春节放假前要完成核查和方案审核,以利煤矿开展整治。
三、整治验收要严格
煤矿按批准方案整治结束,要按复工程序申报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由政府主要领导签字批准才能恢复施工。该项工作纳入节后复工一并进行,严格执行川安委〔2013〕27号和川煤重组办〔2013〕10号文件规定程序。对整治不合格或未按规定申报验收的煤矿,必须落实现场监管措施,禁止擅自恢复施工。
四、底数清晰,强化监管
以上自查资料、整治方案、验收资料等要形成整治档案,一式三份,煤矿、监管部门、分局各一份。各监管部门和分局要建立档案,实行一矿一卷管理。
凡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相关部门批准进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以及凡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相关部门批准正常进行项目建设,且开拓和准备工程已经按设计施工完毕的建设项目,可适当放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要求。
凡批准停建矿井一律按照上述要求自查自纠。在以后获准恢复建设时,必须首先整改合格方能继续建设。
凡拒不自查自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要立案查处。对触犯“撤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撤销该建设项目。
2月1日起,省局组织七个督查组按督查联系范围对各地安全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家,对各建设矿井自查及整治方案进行全面核查,协助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对启动整治和恢复施工矿井逐矿检查整治工作及整治验收情况,发现不实、不严的立即依法严查重处,问题严重的要约谈政府领导。
今年5、6月,省局将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交叉执法监察,全面检验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对恢复建设矿井逐矿进行监察执法,严查重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