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达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1日
达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市外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达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投资兴办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推动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国际友好城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应对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方面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设立达州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荣誉市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评选委员会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市级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征得拟推荐对象本人同意后,填写《达州市荣誉市民申请表》,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推荐;
(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评选委员会审查;
(三)符合条件的,由评选委员会统一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评选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五)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六)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达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六条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长颁发。
第七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本市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在我市指定医院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子女在达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可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五)在达州机场、火车站、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给予适当的礼遇和方便。
第八条 荣誉市民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第九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评选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追回证书、证章,并予以公告:
(一)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称号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符行为的。
第十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一:《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解读
http://yjglj.dazhou.gov.cn/news-show-2837.html
政策解读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解读
http://yjglj.dazhou.gov.cn/news-show-2839.html
达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情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及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特发布命令如下: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1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12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管制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在森林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等防火措施;野外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四)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森林防火期内,森林火灾高风险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高火险期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市包县、县(市、区)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护林员包山头。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确保不发生人为森林火灾。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党政同责”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林业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森林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公安机关要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九、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各地要有针对性地修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健全森林火情火灾分级响应机制。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各类扑救力量,充分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火灾,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保障到位、扑火人员到位,力争“打早、打小、打了”。在扑救过程中要把安全放在扑救指挥工作的首位,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坚决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2119报警。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政策解读一:《达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