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日期: 2025-12-31 12:15:5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四川省相关规定,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现将达州市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布如下:

一、检查频次

本局对同一企业实施的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累计频次不超过以下上限:

1.高危行业领域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不超过2/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不超过4/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不超过8/

未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不超过12/

2.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不超过1/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不超过2/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不超过4/

未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不超过6/

二、不受频次上限限制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检查,可以不受上述频次上限限制:

1.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等线索,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的;

2.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2.《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518号)